陆卫律师亲办案例
一根拉线绊去一条生命案的最后结局
来源:陆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0
浏览量:673

 

·案情简介·

一条新改建道路的人行道上横着一根电杆的拉线,受害人鲍某骑摩托车撞上这拉线后身亡。事发后交警认为鲍某系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在人行道上行驶,作出了应由鲍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鲍某的父母、妻子和刚满四个月的女儿,委托我起诉有关责任单位,请求对鲍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电杆所有人和道路产权人承担因鲍某死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三分之一责任,以及部份精神抚慰金。而后我又代理原告上诉,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后,我征得当事人同意,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得到支持,经再审后调解结案,当事人又获得七万元赔偿款。

·办案过程·

苍茫暮色中,临安经济开发区内一条新改建的道路上旷无人影,只有一辆摩托车风风火火地疾驰。奇怪的是这辆摩托车不是在车行道上行驶,而是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在这平整宽阔的人行道上,又偏偏存在一根电杆拉线的锚桩。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骑车人撞上了横在人行道上的拉线,头盔摔碎,车翻人亡。时间定格在2005年2月28日19时。

第二天一大早,一位网友将乡下亲戚家发生的这幕悲剧打电话给我讨教办法,我当即要他们快去现场拍些照片再说。

事发当晚,当地交警部门勘查了现场,最后认定死者鲍某系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作出了由其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死者的父母和妻子要跟有关部门打官司,要求我提供法律服务。

我经过一番曲折的调查取证后,代理受害人的父母妻女以构筑物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电杆拉线的所有人浙江电信总公司、道路的产权人临安经济开发区和当地的街道办事处,诉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二十七万余元。2005年4月25日,该案在临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作为四位原告的代理人出庭。我的基本观点是,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等等凡是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及因设计、施工的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受害人本身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是被告的免责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认为交警不可能把事故责任认定到电杆拉线上去,但认定书只字不提拉线桩柱埋在人行道上是违法设施,认定受害人单方责任的结论是不公正的。我认为在无行人行走的人行道上骑行摩托车本身并无危险性,受害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与他的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这根拉线受害人就不会死亡,存在这根拉线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份事故结论认定书的结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从另一角度来看认定书反而能够证明受害人本身只存在一般过失的事实,受害人有准驾A 2车型驾驶执照,所驾的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良好且当时受害人戴着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的是道交法第19条、第36条的规定。但违反第19条、第36条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章,仅需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从交通违章的性质上,可见受害人鲍某本身完全是一般过失。

本案三位被告代理律师阵容十分强大,而且紧紧抓住那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庭审非常艰苦。后因案情复杂,法院在2005年8月12日组成合议庭重新开了一次庭,并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受害人鲍某驾驶机动车违章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且自身未注意交通安全,碰撞电杆拉线而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电信公司是电杆拉线的所有人,对原来架设在农田里的拉线现处于人行道位置而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开发区对在其地域范围的道路管线迁移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原告以其疏于管理未尽义务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电信公司赔偿原告因鲍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七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我代理原告以法院对重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公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点在于在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开发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二审法院草草开庭调查后,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原告都是没有文化又老实巴交的农民,只得无奈地接受了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后,我继续对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作了深入的思考,参阅了大量的案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代理当事人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抗诉。申诉的理由重申了我在一、二审中的代理观点:这根赤裸的拉线在黄昏及天黑后,人们无法察觉其存在,对社会公众群体的安全构成明显的威胁,是侵权人的重大过失;电杆的所有人和道路的建设管理人在庭审中始终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开发区虽然在道路改建前告知过管线设施迁移,但是道路建成通车三年后拉线尚在,开发区有义务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而开发区放任不管,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警认定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和第36条,负事故的全责,但其违章行为仅需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只是一般的违章。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能是一般过失;本案的因果关系中,受害人的违章行为是次要的,电杆拉线的违法设置是主要的,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适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构筑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的实质是将案由“构筑物损害赔偿纠纷”转化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将特殊侵权纠纷案转变成为一般侵权纠纷案,其判决必然有失公正。

省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我基本上没有再与检察院联系,检察官们确实也是不辱使命,认真进行了复查。2007年3月17日省检察院作出(2007)浙检民行抗字第32号《民事抗诉书》,就此案向省高院作出抗诉。抗诉书支持了我的申诉理由,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抗诉意见。省高院于2007年5月23日发出(2007)浙民监抗字第62号函,决定将本案移交杭州中院审理。市中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杭民一监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原二审判决中止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7年10月17日,在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情况下,此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再审,我也作为代理人出庭。而后,主审法官本着化解纠纷保护弱者构筑和谐的原则,向涉案各方做了大量的工作要求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调解。11月28日涉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电信公司和开发区自愿再次补偿给四位申诉人七万元,开发区还将申诉人家庭列为“春风行动”困难户补助对象。本案终于有了最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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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卫
  • 执业律所: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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